Article 7

In force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签订联防协议,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达不成一致联防意见的,由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协调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