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森林防火区内的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在景区设置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在门票上印制森林防火提示语,并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在景区入口处、沿线森林防火重点部位以及各类商业网点,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及时组织清除可燃物。
森林防火期内,不得将火种带入旅游景区。旅游景区的工作人员和导游人员应当告知游客森林防火的注意事项,按照规定的路线和范围组织旅游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