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经批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湿地保护责任,对进入湿地的人员进行有关湿地保护方面的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从劝阻的,应当向湿地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处理。

湿地主管部门和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利用湿地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破坏湿地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