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滥伐林木的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树种、方式、时间或者地点,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林木的,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内,违反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等规定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定之前擅自采伐有争议林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