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Repealed

驾驶公共汽车、客运出租车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一)公共汽车不按照规定进出站点或者在站点以外停车上下乘客;

(二)客运出租车不按照规定上下乘客或者借用公共汽车站点上下乘客妨碍公共汽车正常行驶;

(三)客运出租车在公共汽车站点停车候客或者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候客、揽客。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