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造成地震监测设施破坏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延续和扩大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