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震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