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报批时或者工程设计前,将拟建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情况,报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确定。对建设工程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