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管理该地震监测设施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管理该地震监测设施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定期进行督查。

建设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增建抗干扰工程;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增建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成并运行满一年后,达到监测效能的,方可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