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Chapter 3 就学管理Article 24Amended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辍学。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19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