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Repealed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转产、搬迁。

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转产、搬迁,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