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行为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行为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