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栽树木。
因工程建设需要移栽公共绿地中的树木,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一个工程项目需要移栽树木十株以上或者胸径十五厘米以上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专家和所在社区等方面的意见。
确定移栽的树木应当按照移栽技术规范移栽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绿地中,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