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两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出批准的面积范围。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临时占用期满之日起开展绿地恢复工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监督,规定恢复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