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畜禽屠宰厂应当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规程和国家有关标准,在屠宰时进行同步检验,并对检验结果以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加盖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加封检验验讫标志;对屠宰的种畜禽、晚阉猪,应当在其胴体上加盖或者加封相应的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