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原审批发证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在开始勘查工作前,到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