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撤除临时占道停车点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临时占道停车已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三)其他对城市道路通行存在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临时占道停车点被调整或者撤除的,应当就地采用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告。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组织重大活动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暂时停止临时占道停车点的使用,并告知有关部门。处置完毕后,应当恢复临时占道停车点的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