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科学、系统规划城市交通,加大城市公共交通投入,保障市民出行需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货运机动车的通行管理工作。

市交通、城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