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包括城市园林绿地、城市道路绿化及城市建(构)筑物附属绿化。

城市园林绿地(不含林业用地)系指城市用地中以自然植被、人工植被为主要使用形式的城市土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小游园及广场绿地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和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以及江河溪流两岸、河滩绿地;

(五)风景林地,指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管理的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六)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区级公园外的其他绿地。

城市道路绿化,系指城市道路的配套绿化,包括行道树、人行道绿带、分车道绿带、交通转盘花坛、桥头或立交桥绿化等。

城市建(构)筑物绿化,系指城市建(构)筑物的附属绿地,包括屋顶绿化、平台绿化、堡坎墙体绿化等。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