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不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编制、报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建设项目未按规划指标进行绿化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拆除占用规划绿地的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商品房售价的十倍处以罚款;
(三)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对无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四)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按赔偿费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五)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可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
(六)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赔偿费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八)对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赔偿损失,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