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因特殊需要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市区范围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范围以外的,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应按以下规定落实补偿措施:

(一)必须按所占面积的二至五倍偿还绿地,由建设单位完善偿还绿地的划拨、征用手续,或者按所占面积每平方米缴纳二千元至五千元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

(二)对其所占用的园林绿地附属设施、苗木给予经济赔偿。

收取的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地建设。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市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