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Amended

本条例第二条所称中心城是指本市外环线以内的地区;新城是指以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或者依托重大产业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发展而成的中等规模城市;中心镇是指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发展条件较好、规模较大的建制镇,依托产业发展而成的小城市。

本条例所称的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范围,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