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6 作业服务管理Article 48Amended下列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应当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作业服务企业:(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二)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三)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项目。作业服务企业承接的作业服务项目不得转包。违反规定的,发包的部门或者单位可以终止其承包合同。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Article 4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