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