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安机关核查下列材料:
(一)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与居民住宅属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门户和通道的,还应当提交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无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从业限制情形的保证书;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