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政府统筹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