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采集文物;

(二)在文物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画、张贴、攀登;

(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移动、拆除、损坏保护标志、界桩和其他文物保护设施;

(五)违规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放污水;

(六)违规采沙、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七)狩猎、破坏植被或者违规砍伐林木;

(八)在未开放的区域内参观;

(九)在禁止拍摄的区域或者对禁止拍照的文物进行拍照、拍摄;

(十)其他有损于遗址保护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