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禁止有吸毒行为记录人员驾驶校车。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人员,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人员,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已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

因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三年后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三年后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吸毒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吸毒行为记录驾驶人的管理,发现大中型客货车、公共汽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应当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企业,建议对其加强监管或者调离工作岗位。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