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如实登记本企业生产、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登记信息向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