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物质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禁止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煤燃料、石油焦,鼓励燃用优质煤炭、洁净型煤或者其他清洁燃料。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辖区空气质量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原煤、型煤及其他煤燃料质量标准,规定标准的实施期限和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