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绿化建设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完成建设的绿地建设预算费用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前未拆除临时设施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