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

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检验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技术规范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