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评。下列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一)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情况;

(二)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和审批情况;

(三)公共消防设施、消防组织建设情况;

(四)消防和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情况;

(五)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落实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