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饮食娱乐、加工、维修服务等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按照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已投入使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