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根据不同情节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室外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室外使用音响设备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噪声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