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线路标志牌、里程票价表的; (二)不给乘客车票的; (三)包车客运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驾驶人员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五)客运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装置出租标志顶灯、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使用空车标志和计程计价器的; (六)客运出租汽车拒载乘客、绕道行驶以及出租汽车超区域进行旅客运输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证: (一)营运车辆设施不全,安全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 (三)擅自运输限运和凭证运输物资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手续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维修,虚报修理项目或者不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记录档案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证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使用报废车辆或者改装车辆进行客货运输的; (二)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持伪造、无效、非法转让的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线路标志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第六十六条 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受理投诉、举报并调查处理的; (二)不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法中止车辆运行的; (五)使用暂扣车辆的; (六)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故意刁难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