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审查城乡规划时,应当有消防救援机构参与。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城乡消防规划。
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对依法批准的城乡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等消防设施用地,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者占用。
村庄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统一规划建设的村庄各类建筑应当符合防火间距要求。村庄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管网或者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应当设置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