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