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防雷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三)在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