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下列使用海域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一)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项目;

(二)填海、围海和建设非透水性海上人工构筑物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

(三)影响海洋功能区划主导功能的项目;

(四)涉及港口、航道等海上交通安全的项目;

(五)涉及国防安全、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的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使用海域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