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的畜禽产品未在包装或者标识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或者从事屠宰加工的企业或者个人销售未经包装的畜禽内脏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