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三)了解流动人口婚育情况;
(四)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五)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六)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馈流动人口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七)配合上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法多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