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Article 2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前款第二项所称职工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上述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失业,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Article 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