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中小型企业可进行产权等制度改革。

非公有制企业可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