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Chapter 5 督促和落实Article 31Amended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议意见提出的时限,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一个月前,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