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Chapter 3 实施Article 22Amended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在研究分析检查情况的基础上,集体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三)执法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四)改进工作的建议;(五)其他内容。执法检查组认为需要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可以提出修改建议。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