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纠正并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人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二)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毁坏选票、毁坏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工作或者妨害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干扰、妨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