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自治活动,帮助村民委员会成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