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相关村务档案,依法按照归档范围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有关人员不得将档案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村务档案应当由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