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立功、晋级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功的;

(三)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有功的;

(四)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安置刑满释放人员成绩突出的;

(五)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避免重大案(事)件发生,成绩显著的;

(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5